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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数据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算力券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5 21:09:14  信息来源:市信息中心管理员

昆数〔2025〕20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数据管理部门、财政(分)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算力券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数据        昆明市财政局

                       2025711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算力券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昆政办〔202352号)要求,进一步推动算力设施绿色发展、算力资源普惠供给,深化人工智能技术与传统产业融合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发展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算力券”是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数据局组织实施的政策工具与数字化凭证。当用户购买符合条件的智能算力服务时,算力券为用户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数据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聚焦智算,据实结算、序时兑现”的原则,做好算力券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市数据负责算力券政策具体执行,承担算力券的日常运营管理、政策宣贯及服务协调职能;负责建设昆明市算力券管理服务平台,依法遴选具有服务能力的算力提供方;负责审批算力券申领、监管算力券使用及核销算力券兑现等全周期管理工作;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牵头发布指南、组织申报,负责审核工作,做好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及评价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审核市数据局提出的资金兑付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额度

第四条 算力提供方是指可提供人工智能算力服务能力的独立法人或上级机构授权实体。算力提供方必须通过昆明市算力券管理服务平台登记,并将智算资源及配套服务接入平台,依据用户需求提供相应的算力产品与服务,保障服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算力提供方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昆明市内注册,可对外提供智能算力资源的企业和机构。

(二)算力服务提供主体需通过资质审查,并在市数据局履行备案登记程序。

(三)配备A类数据中心或同等级以上标准机房(自建或租用),具备经第三方机构认证的智能算力,达到200PFlops@FP16的计算能力水平

第五条 算力需求方。算力需求方是在昆明市算力券管理服务平台注册登记,正常纳税的企业、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具备智能算力应用需求,尤其是在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推理、数据标注、数据分析等领域应用需求。算力需求方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连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和使用算力券时未列入失信名单。

(二)当年度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智能算力有关支持。

(三)算力需求方与算力提供方无关联关系。

第六条 算力券申领额度。算力券实行总额控制,2025—2027年统筹安排3000万元资金,年度发放额度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一)需求方购买算力提供方智能算力服务时,可按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30%申请算力券,算力券金额不低于1万元。同一主体年度累计兑现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助力打造“两亚数,昆明算”城市名片。需求方购买智能算力服务用于跨境出海应用场景时,可按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30%申请算力券,算力券金额不低于1万元。同一主体年度累计兑现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申领、使用及兑付流程

第七条 市数据局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算力券资金申领流程,明确申领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算力需求方应按要求在昆明市算力券管理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平台对算力需求方进行算力券申请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算力需求方可进行算力券申领。

第九条 算力需求方通过算力券管理服务平台签订本年度的智能算力服务合同,经平台确认后,及时将对应算力券发放至需求方。算力券仅限申领方使用,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出借、重复使用等,逾期未使用自动作废。

第十条 算力券使用。算力券遵循“先用先得、总额控制、用完为止、过期作废”原则,可分次使用。算力需求方通过算力券管理服务平台将算力券提交给算力提供方确认,单次抵扣费用为当前结算费用的30%,累计抵扣费用不超过算力券申领总额度

第十一条 兑现资料提交。每季度末,算力提供方通过算力券管理服务平台提交算力服务的有效证明材料后系统自动调用后台过程数据生成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资金兑付。市数据局按季度组织专家审核兑现资料,提出资金兑付方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数据局按程序兑付算力券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按照应发尽发、应兑尽兑原则,算力券的申领于当年度1130日截止,12月份签订的合同可在次年1月份申请算力券。算力券于发放日起3个月内有效,超过当年度12月31日后自动失效。算力需求方因自身原因在有效期内无法使用算力券的,应主动退回。

第五章 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数据局负责算力券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资金使用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范围,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工资和公用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财经规定不允许使用的方向

第十五条 市数据局负责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算力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市数据局每年开展算力券实施情况、产业发展情况的评价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每年对算力券管理办法的支持范围及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与优化。

第十七条 算力券资金使用企业或单位必须按要求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市数据局和市财政局做好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算力需求方不得利用算力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活动。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算力券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对于非法使用算力服务、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后续申领和使用资格。已获得算力券资金的,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回资金。涉嫌违法的,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算力券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数据局和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政策执行期间,与其他现行政策内容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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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71-63175003; 传真:0871-6317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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