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数据局于2025年8月6日在昆明市信息中心门户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昆明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截至2025年9月4日,共征集到意见建议10条,经研究,暂不予采纳10条,情况如下:
序号 | 意见建议内容 | 处理意见 |
1 | 1.将第二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及其处理活动,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政策文件对公共数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表述简化为“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及其处理活动,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 原文表述已完整涵盖国家秘密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特殊规定,更为全面准确。 |
2 | 2.将第五条“数据收集”修改为“数据采集”,认为“采集”更强调源头获取。 | 《办法》采用“收集”一词符合《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一批)》等国家层面术语,其含义更广泛。 |
3 | 3.第八条建议增加关于市级公共数据平台建设职责和定位的内容。 | 《办法》第七条已涉及平台建设,且根据省级办法要求,州市级不再独立建设平台,而是对接省级统一平台。 |
4 | 4.第九条建议将“主题数据库”修改为“公共数据资源专题库”。 | 省级办法明确要求州市级建立健全“主题数据库”,为保持与上位术语的一致性,不予修改。 |
5 | 5.第十条建议增加“制定实施细则”和“开展识别认定工作”等具体内容。 | 市级权限主要为“增补完善”,所建议的细化内容超出本《办法》的框架范畴,可能在后续细则中体现。 |
6 | 6.第十三条将“数据收集”修改为“数据采集”。 | 理由同第五条,为保持全文术语统一性,继续使用“收集”一词。 |
7 | 7.第十四条提出了关于基础数据库建设管理和数据归集路径的具体修改方案。 | 本条表述已基于《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和昆明市已有“基础数据库”的实际情况制定,表述已符合规定。 |
8 | 8.第十九条建议增加大量关于数据“共享属性”认定和共享流程的详细规定。 | 本条核心是规定数据“开放属性”(对社会公开),建议内容是关于“共享属性”(政府内部共享),属于不同范畴,应参照省级办法执行。 |
9 | 9.第二十一条建议对市、区两级的公共数据开放方式予以细化。 | 公共数据开放的具体方式需与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建设要求保持一致,市级不宜自行另作细化规定。 |
10 | 10.第四章整体建议另行制定专门的授权运营办法,本办法只做简要引导。 | 本章内容已属原则性概述,为当前阶段的管理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框架依据,符合本办法的定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