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发〔202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现将《昆明市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抢抓昆明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建设重大机遇,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推动全市“5+3+1”数字经济产业体系做大做优做强,系统构建从数字基建、数据要素到数字产业的全链条发展格局,加快培育形成具有昆明辨识度的数字新质生产力,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一)推动智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建设智算中心,对电能利用效率不高于1.25的新建(改造)智算项目,经综合评定后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算力经营主体参与源网荷储一体化、微电网、绿电直供等试点建设,创新算力电力协同机制,推进数电联营,通过绿电交易降低算力经营主体用电成本。
(二)推动数据流通利用设施建设。面向数据安全可信交换、高效流通利用,支持建设各类可信数据空间,支撑规模化数据流通、大颗粒数据流动、多主体联合开发等技术应用落地,为跨平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互联互通提供安全可信环境。每年综合评选一批数据流通利用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推动昆明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建设。支持昆明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扩大国际互联网出入口带宽,构筑“企业—区域—出入口局”直连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鼓励基础通信运营商新建或扩容国际直达数据专用通道,推动中缅、中老跨境光缆扩容,进一步巩固国际信息通信枢纽优势。鼓励基础通信运营商基于昆明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优化国际业务供给,制定资费优惠政策,探索推出面向不同业务类别经营主体的低成本国际通信服务产品。
二、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四)提升数据产品供给能力。对通过在昆数据交易场所首次挂牌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给予提供方最高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在昆数据交易场所完成首个数据产品交易的,按照交易金额的5%给予购买方最高20万元奖励。对年度内通过在昆数据交易场所挂牌交易总金额达到1000万元的,按照挂牌交易总金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数据资源首次实现数据资产入表的,根据入表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提升数据专业服务能力。对提供数据采集、数据治理、数据产品开发、数据质量评估、数据经纪(中介)、数据资产评估、数据资产审计等有关服务的数商和第三方机构,经综合评定后给予每个最高50万元奖励。每年选树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标杆型”数商。
(六)做优做强数据交易场所。支持在昆数据交易场所与国内其他数据交易场所互认互通,加快形成资源体系完善、应用场景广泛、产品供给丰富的数据生态体系。对纳入国家“数据交易机构互认互通倡议”体系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服务交易总金额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在昆数据交易场所,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每个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七)推动数据要素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参与制定有利于数据安全保护、数据有效利用、数据合规流通的规则规制,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据要素市场发展规律的数据基础制度和标准体系。对主导、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发布的,分别按照单项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的,分别按照单项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主体每年度所获标准类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八)支持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建立昆明市数据跨境流动政策、服务、技术和监管体系,培育一批数据跨境合规评估服务机构,降低数据跨境成本。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磨憨—磨丁合作区范围内建设“两亚国际数据港”,结合实际需求建立跨境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分行业、分批次论证制定“负面清单”。推动中老数字友好城市合作。鼓励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业务,对首次通过国家数据安全监管部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方式实现数据合规出境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打造典型数字应用场景
(九)深入实施“数据要素×”行动计划。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加快推动数据要素与劳动力、资本等要素协同,培育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经营主体积极参加国家“数据要素×”大赛,对在省级分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全国总决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加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建设昆明市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体系,推进公共数据“应汇尽汇”,依规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聚焦政务服务、交通、医疗、教育、金融、科技、公共服务、数字生活、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全市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推动公共数据“便民利企”。每年评选一批公共数据资源典型应用场景,每个应用场景给予开发主体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建设“人工智能+”标杆城市。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主体建设、开放、复用高质量数据集,根据适用性、创新性、应用效果等情况每年遴选一批“人工智能+”典型创新应用场景,给予场景建设主体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网信办备案的人工智能模型,给予备案主体最高20万元奖励,同一主体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促进数字企业发展壮大
(十二)支持初创企业加快成长。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联合企业、第三方运营机构等有条件的经营主体共同打造数字经济科创园,每年综合评选一批标杆型数字经济科创园,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建立昆明市数字经济高成长企业培育库,重点纳入具有一定发展规模、具备爆发成长潜力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主体,对入库主体给予支持和服务。
(十三)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人工智能、数据服务、数据标注、游戏电竞、数字内容、智能算力、数字贸易、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领域企业提质增效,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支持非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剥离内部涉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业务,投资组建独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
(十四)积极推广普惠算力服务。每年发放1000万元“算力券”,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算力需求方购买算力服务与产品,按其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30%申请不低于1万元的算力券支持,同一主体年度累计兑现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购买智能算力服务用于跨境出海应用场景的,按其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30%申请不低于1万元的算力券支持,同一主体年度累计兑现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五)提升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昆明市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设立数字经济产业基金,撬动国家、省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汇集,通过“招投联动”“投孵联动”精准引育一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领域高潜力、高成长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为开展数字技术研发、数字技术应用等活动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对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银行贷款(不含贴现和转贴现),最高按实际贷款金额2%给予贴息资金补助,同一主体补贴期限最长3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
(十六)推动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围绕人工智能、数据服务、数据标注、游戏电竞、数字内容、智能算力、数字贸易、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领域,打造一批小而精、有特色的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业收入规模首次达到2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加力统筹各类资源要素,支持现有数字经济产业园区改革升级、提质增效。
(十七)壮大数字经济人才队伍。鼓励企业吸引集聚“高精尖缺”人才,对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的,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资金奖励和服务保障。鼓励高等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人才(团队)来昆领办创办数字经济企业,每年择优评选一批创业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置流动岗位柔性引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团队),开展数字经济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基础研究突破,每年择优评选一批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资助。加速集聚数字经济青年人才,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新引进的优秀人才,并在昆明连续工作满1年的,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鼓励在昆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加强数字经济优势学科和专业建设,联合有条件的数字经济经营主体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资源、建设实训基地,打造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人才培养新模式,根据实际建设情况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设立昆明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亿元,按照年度实际需求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用于保障上述政策内容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制定出台数字经济叠加支持政策,增强协同效应。同一支持对象同时符合本政策中涉及多项奖补的或在市级其他政策中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有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如遇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有效期3年,由昆明市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指导并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适用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与环保事故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领域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园区运营主体等单位